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300300930850GZ、XBJ23330327304730736的柠檬味凤爪(微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P20230162;
2023年3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LH2303096;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事后主动召回涉事批次产品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体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事后主动召回涉事批次产品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体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批次“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1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1013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