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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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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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金乡维聪酒家销售的虾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苍南县金乡维聪酒家购进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3415日),经浙江省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该批次“虾蛄”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202311860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62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合计罚没款612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