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99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采购日期:2023年4月22日)经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农贸市场坐南朝北一楼九间的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3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有存留。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于当日依法被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豇豆进货凭证等资料,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货值较低,事后积极予以整改。符合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9.7元,处以罚款8000元,合计8179.7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