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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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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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1124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4月2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马站镇河滨西路50号的苍南县莉莉果蔬店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检,浙江方圆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作出《检验报告》(NO:2310916417),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2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 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莉莉果蔬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已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食品不合格的情况事先不知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1100元,罚没款合计122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