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8/2023-8071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苍司〔2023〕8号 |
各司法所、各科室:
《苍南县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审议,现予以印发。
苍南县司法局
2023年4月6日
苍南县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苍南县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温州市行政复议专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10月份集中评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评定。
第三条 苍南县司法局成立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县级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评定、晋级、降级等初评工作。由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局政治处副主任、复议应诉科科长担任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复议应诉科。
第四条 每年9月,符合评级、晋级条件的县级行政复议专员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苍南县级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申报表》,提出等级初评、晋级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核,并经局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审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任命书和证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专员出现《温州市行政复议专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向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免去其行政复议专员身份申请,主动交还行政复议专员证件和任命书。
第六条 苍南县司法局相关处室发现行政复议专员或者行政复议专员本人认为具有《温州市行政复议专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按程序报请给予降低等级处理。当事人对调查结果不认同的,可向局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专员等级原则上实行从低到高逐级晋升制度,初评、晋升等级应当符合相应等级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提前晋升一次;
(一)行政复议工作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主持、参与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要项目,或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理论研究成果的;
(三)其他可以提前晋升的情形。
第八条 苍南县司法局每年组织新评定行政复议专员开展宪法宣誓仪式。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各类评先评优名额适当向行政复议专员倾斜。
第十条 本细则由苍南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级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申报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党派 | |||||||
所在科室 | 职务、职级 | 任现职时间 | ||||||
从事复议应诉开始时间(年月) | 近五年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件) | |||||||
近三年考核情况 | ||||||||
现有(初定)等级 | 调整后等级 | |||||||
是否提前晋升 | 是 £ 否£ | 提前晋升理由 | ||||||
简
历 (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 职务、职级 | |||||
受过何种 奖励 | |
受过何种 处分 | |
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
局评定委员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司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