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金剑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芙蓉糖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金剑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芙蓉糖”(生产日期:2023年3月8日),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检验检测该批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303026)。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芙蓉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合计罚没34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