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C10103230035929JD1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海之佳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为≤1.0mg/kg,实测值为2.22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GC10103230035929JD1。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鉴于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又当事人因生产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监督抽检不合格已被立案处罚,涉案的产品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生产日期为2022年04月21日,在已被立案处罚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之前就已经生产的。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
另鉴于当事人因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具有从重情节。
鉴于当事人既具有从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经综合考虑,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22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