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1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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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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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336黑鱼(活体)(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荣旺火锅店销售的黑鱼(采购日期:2023年2月22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为3.64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03月2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山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苍南县荣旺火锅店送达的黑鱼(活体)(淡水鱼)(下称黑鱼)检验报告1份(NO:20230442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公告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后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44.8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4444.8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