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300320130441的带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矾山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罗成谁摊位于2023年2月7日销售的带鱼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所测指标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苍南县矾山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罗成谁摊位于2023年2月7日销售的带鱼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所测指标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县矾山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罗成谁摊位经营者罗成谁送达了上述批次带鱼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时未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添加含有磺胺类的物质。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罗成谁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带鱼,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带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1240元,上缴财政。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