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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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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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教育局

2023年3月24日



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



为全面完成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2023 年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相关任务,贯彻落实《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精神,进一步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相关任务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随迁子女的界定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区),随父母到苍南(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确保应入尽入。按照“两为主” 原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

(一)招生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学校

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招生条件及录取顺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顺序依次录取:

1.符合政策照顾的随迁子女。

2.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苍南县拥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苍南县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苍南县人社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缴纳时间直至报名时无中断)。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苍南县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苍南县人社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缴纳时间直至报名时无中断)。

5.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苍南县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6.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苍南县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登记证明”(未办理居住证)。

(四)报名时间

具体报名时间详见每年出台的《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届时在苍南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苍南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五)报名方式

1.公办学校报名流程。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规定日期内通过登录“浙里办”APP选择接纳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报名,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若学校额满无法安排,于规定日期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学区登记,由学区统筹安排到尚有余额、接纳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

2.民办学校报名流程。

①报名办法。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与公办学校同时开始,由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家长或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在浙里办“入学掌上通”自主报名,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每位随迁子女选报民办学校不得超过2所。符合各类政策照顾的随迁子女要求报读民办学校的,由其父母于规定日期内持相应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到相关民办学校,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②资格审核及录取。县教育局对网络报名的随迁子女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档。若通过资格审核的适龄儿童少年数小于学校剩余学额的,全部录取;若大于学校剩余学额的,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③录取确认。根据文件规定程序被民办学校预录取的随迁子女,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码(家长通过“入学掌上通”查询)到学校报到、签订承诺书和缴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签订承诺书和缴费确认的,视同放弃。已被一所学校预录取的对象,由系统去除另一所学校后续递补资格,并不再参加第二轮招生报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根据文件规定程序被录取的学生。

(六)其它事项

1.随迁子女网上报名所填写的信息以及上传的证件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2.小学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入学,已注册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得报名,若发现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初中招收6年级应届毕业生,已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报名,若发现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3.已被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得参加随迁子女的入学报名,一旦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

四、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

(一)转学对象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并已取得学籍且拟转入我县的非苍南户籍初中、小学各年级学生(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招收学校及地点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转学报名时间

春季学期转学:开学前一周内;

秋季学期转学:开学前一周内。

(四)转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条件请参考“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条件”。

(五)转学报名办法

转学对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居住地有空余学位学校报名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报名时须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1.必交资料。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

2.根据实际选交资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苍南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苍南县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苍南县人社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苍南办理且仍正常经营的营业执照。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与苍南务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有效规范合同。

(六)录取办法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做到应招尽招,应入尽入,确保百分百入学。

1.若报名人数小于空余学位数,一次性给予全部录取。

2.若报名人数大于空余学位数,则学校根据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拥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浙江省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社保缴纳情况、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分批次录取。如仍有无法录取的对象,请持相关依据到居住地学区报名,由学区统筹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3.若录取后还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降低门槛,对能提供合法稳定居住或合法稳定就业依据的随迁子女,做到应招尽招,应入尽入。

4.若发现多校重复报名、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操作或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七)招生转学咨询及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