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土地征收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县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安置留地开发利用中,由于村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村集体自主开发村安置留地所占比例低,业态层次不高,留而不用土地空置浪费严重;二是在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方面,安置政策不统一,安置方式、安置标准不平衡,有悖于土地统一管理。为了推进我县建设一体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苍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21]13号)中村安置留用地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1、村级安置留地可实行货币化补助。因重大项目实施推进或县政府同意,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可对所在村2003年7月1日后核准的安置留地面积折算为货币补助。
2、货币化补助资金收益。收益的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困难生活补助、村公益设施的建设等。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安置留地收益收支的监督检查。
3、货币化补助标准结合征地区片。一类区片10-50万/亩;二类区片8-20万元/亩;三类区片7-15万元/亩。
各乡镇可在不突破区片的前提下,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对货币折算标准档次进行划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货币化补助资金管理。涉及出让项目产生的村级安置留地,由县财政在出让金中提留,作为村级安置留地货币化补助预留资金;涉及划拨项目产生的村级安置留地,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区片和各村意愿,将村级安置留地货币化纳入征地成本。
5、申请流程。经县政府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安置留地台账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由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折算。
四、实施期限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针对2003年7月1日后核准的村安置留地,因重大项目实施推进经县政府同意, 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可将村安置留地面积折算为货币补助。
解读机关:苍南县资规局
解读人:朱迅,1356611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