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1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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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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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300300932145酒鬼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9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朝阳路188号的苍南佳芊超市销售使用的“酒鬼花生”进行抽检。20231011日,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向苍南佳芊超市送达编号为NOSP20230772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熟制 其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佳芊超市销售的“酒鬼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熟制 其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中已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在案发后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溯源调查,且涉案“酒鬼花生”在被监督抽检后立即下架处理,实际并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11.2元和在扣的“酒鬼花生”1公斤,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111.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