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0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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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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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393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9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苍南县巨诚超市进行抽检,2023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庄孔巨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2310948285),报告内容显示,恩诺沙星实测值为684μg/kg,而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场所面积为56平方米,经营持续时间较短为20天,涉案金额较小,购进河虾数量较小为4.8kg,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3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63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