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6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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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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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DJC23330300300541927的即食海蜇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02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1号一层的苍南县山海轩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丝进行抽检,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丝作出《检验报告》(NO:DJC23330300300541927),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二、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11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