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5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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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641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望里镇菜市街108号前半间的苍南县云芳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呋喃西林代谢物1.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31095368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苍南县云芳蔬菜经营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80 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