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3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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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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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635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11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21号的苍南县琪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2023116日,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县琪盛水产品经营部送达编号为NO2310953694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琪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经营规模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3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63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