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82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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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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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656ZX农产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1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街98号的苍南县望水楼餐饮店采购经营的农产品“豇豆”进行抽检。20231113日,金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4252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望水楼餐饮店采购销售的农产品“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7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无主观故意,涉案的农产品“豇豆”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望水楼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其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93,合计罚没款2232.93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