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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修订方案》公示

  • 发布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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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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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西红柿种植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我县西红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三年来试点情况,特修订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工作方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如有异议,可向苍南县农险办(电话:64701634)反映。


附件:《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修订方案》


苍南县农险办

2023年11月6日



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工作方案

为增强西红柿种植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我县西红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三年来试点情况,特修订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工作方案:

一、实施办法

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苍南县适用)》为依据。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红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红柿”):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

3.种植面积达5亩(含)以上,生产管理正常,有完整销售记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或个人。

对获省级放心菜园、瓯越鲜风生产基地、苍农一品示范基地、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和浙江省精品番茄评选获奖者,注重农产品安全管理、信用记录良好者,上年度参与保险的优先列入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红柿在某个理赔周期内地头平均批发价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价,根据保险西红柿历史地头价格采集数据,现确定为:马站片区1.8元/斤;其他片区1.6元/斤

保险期间:马站片区保险期间1月15日至4月3日,其他片区保险期间2月25日至5月14日;保险期间共有8个理赔周期,每10天作为一个理赔周期。

(四)投保截止日期:在保单生效前2个月完成投保(今年马站片区在12月15日前完成)。

(五)保险金额:保险西红柿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红柿生长周期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为10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费率:确定基准费率为8%

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9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7

30%<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1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2

注: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首年承保费率调整系数为1.0。

(七)赔偿处理:保险西红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注:价格差值R=保险合同约定价-地头平均批发价

单位赔偿金额按如下损失赔偿表计算

单位赔偿金额损失赔偿表一(马站片区)

价格差值

单位赔偿金额(元/亩)

1.15-1.24

1.25-2.03

2.04-2.13

2.14-2.23

2.24-3.04

3.05-3.14

3.15-3.24

3.25-4.03

0<R<0.3

19

28

35

35

35

35

28

19

0.3≦R<0.6

37

56

70

70

70

70

56

37

0.6≦R<0.8

53

80

100

100

100

100

80

53

0.8≦R<1.0

72

108

135

135

135

135

108

72

1.0≦R<1.1

96

144

180

180

180

180

144

96

1.1≦R<1.2

131

196

245

245

245

245

196

131

1.2≦R<1.3

168

252

315

315

315

315

252

168

1.3≦R<1.4

211

316

395

395

395

395

316

211

1.4≦R<1.5

275

412

515

515

515

515

412

275

1.5≦R<1.6

357

536

670

670

670

670

536

357

1.6≦R<1.7

480

720

900

900

900

900

720

480

1.7≦R

800

1200

1500

1500

1500

1500

1200

800

 

单位赔偿金额损失赔偿表二(其他片区)

价格差值

单位赔偿金额(元/亩)

2.25-3.05

3.06-3.15

3.16-3.25

3.26-4.04

4.05-4.14

4.15-4.24

4.25-5.04

5.05-5.14

0<R<0.2

16

24

30

30

30

30

24

16

0.2≦R<0.4

32

48

60

60

60

60

48

32

0.4≦R<0.6

48

72

90

90

90

90

72

48

0.6≦R<0.8

67

100

125

125

125

125

100

67

0.8≦R<0.9

91

136

170

170

170

170

136

91

0.9≦R<1.0

125

188

235

235

235

235

188

125

1.0≦R<1.1

163

244

305

305

305

305

244

163

1.1≦R<1.2

205

308

385

385

385

385

308

205

1.2≦R<1.3

267

400

500

500

500

500

400

267

1.3≦R<1.4

347

520

650

650

650

650

520

347

1.4≦R<1.5

480

720

900

900

900

900

720

480

1.5≦R

800

1200

1500

1500

1500

1500

1200

800

二、工作保障

(一)资金保障:试点阶段以3000亩为参保基数,西红柿单位保额10000元/亩,费率8%,预计保费总量为240万元。由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保费,具体标准为:财政承担70%,农户负担30%。

(二)组织保障:价格采集工作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苍南县番茄产业协会、人保财险苍南支公司共同确定价格采集单位,价格采集结果由苍南县农业保险协调办在苍南县官方网站发布。若苍南智能分销应用投入使用,则直接采用苍南智能分销应用的交易数据。发布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险理赔的唯一参考依据。若采价期间中的某一日无交易,则以上一日价格作为当日采价价格。西红柿统货市场平均批发价格通过对保险期间内公示发布的价格按照算术平均计算平均值得到。

被确定采价单位,对每笔销售交易单、货款转账记录等凭证做好保护,以备核实,确保采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经营主体:试点期间由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苍南营业部为首席承保人,份额60%,负责具体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份额25%,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15%,组成苍南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项目共保体。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苍南县专用)》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苍南县专用)》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苍南县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红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红柿”):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

(三)种植面积达5亩(含)以上,生产管理正常,有完整销售记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或个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红柿在某个理赔周期内地头平均批发价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因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受到执法部门处罚。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西红柿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红柿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为10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马站片区保险期间为1月15日至4月3日,其他片区保险期间为2月25日至5月14日;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共有8个理赔周期,每10天为一个理赔周期。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当约定理赔周期内地头平均批发价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红柿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西红柿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西红柿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西红柿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西红柿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西红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单位赔偿金额按如下损失赔偿表计算

单位赔偿金额损失赔偿表一(马站片区)

价格差值

单位赔偿金额(元/亩)

1月15日-1月24日

1月25日-2月3日

2月4日-2月13日

2月14日-2月23日

2月24日-3月4日

3月5日-3月14日

3月15日-3月24日

3月25日-4月3日

0<R<0.3

19

28

35

35

35

35

28

19

0.3≦R<0.6

37

56

70

70

70

70

56

37

0.6≦R<0.8

53

80

100

100

100

100

80

53

0.8≦R<1.0

72

108

135

135

135

135

108

72

1.0≦R<1.1

96

144

180

180

180

180

144

96

1.1≦R<1.2

131

196

245

245

245

245

196

131

1.2≦R<1.3

168

252

315

315

315

315

252

168

1.3≦R<1.4

211

316

395

395

395

395

316

211

1.4≦R<1.5

275

412

515

515

515

515

412

275

1.5≦R<1.6

357

536

670

670

670

670

536

357

1.6≦R<1.7

480

720

900

900

900

900

720

480

1.7≦R

800

1200

1500

1500

1500

1500

1200

800



















单位赔偿金额损失赔偿表二(其他片区)

价格差值

单位赔偿金额(元/亩)

2月25日-3月5日

3月6日-3月15日

3月16日-3月25日

3月26日-4月4日

4月5日-4月14日

4月15日-4月24日

4月25日-5月4日

5月5日-5月14日

0<R<0.2

16

24

30

30

30

30

24

16

0.2≦R<0.4

32

48

60

60

60

60

48

32

0.4≦R<0.6

48

72

90

90

90

90

72

48

0.6≦R<0.8

67

100

125

125

125

125

100

67

0.8≦R<0.9

91

136

170

170

170

170

136

91

0.9≦R<1.0

125

188

235

235

235

235

188

125

1.0≦R<1.1

163

244

305

305

305

305

244

163

1.1≦R<1.2

205

308

385

385

385

385

308

205

1.2≦R<1.3

267

400

500

500

500

500

400

267

1.3≦R<1.4

347

520

650

650

650

650

520

347

1.4≦R<1.5

480

720

900

900

900

900

720

480

1.5≦R

800

1200

1500

1500

1500

1500

1200

800

注:价格差值R=保险合同约定价-地头平均批发价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西红柿与非保险西红柿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西红柿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西红柿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西红柿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西红柿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苍南县专用)

一、基准费率   8%

 

二、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9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7

30%<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1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2

注: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首年承保费率调整系数为1.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