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7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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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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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300300932017ZX的月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来月饼”(糕点)(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9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202334376。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身有残疾,家庭比较困难,且事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召回,社会危害性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共计274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