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罚1000!

  • 发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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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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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温馨提示:

餐饮等各类商户燃气使用频繁,燃气泄漏风险较高,通过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化解燃气泄漏爆炸等潜在风险。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最高罚款20万元,广大餐饮店主切记落实好安全制度。


(通讯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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