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75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ocx

  •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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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832782的芝麻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苍南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苍南县藻溪镇丁岙村307号的苍南县藻溪镇绍代糕饼加工坊送达由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892300000671),告知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抽检的芝麻饼(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藻溪镇绍代糕饼加工坊生产不合格芝麻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规模小社会危害较小,年老体衰经济困难,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进行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7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在扣押的食品添加剂“奥凯牌脱氢乙酸钠”1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