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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苍政发〔2022〕4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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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为:金乡镇二环路第三工业园区:1幢1-12号、2幢1-12号、3幢1-3号、3幢4号(C幢4号)、3幢5-12号、4幢1-12号、5幢1-12号、6幢1-12号、7幢1-6号、7幢7号(H幢7号)、7幢8-12号。金乡镇第三工业园区二环路1号。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但本决定作出之前,本地块被征收人已经同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的,协议有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乡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7

附件

 

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金乡镇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北先行区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苍南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苍政发〔202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至经一路(规划道路),南至金乡大道,西至龙金大道,北至园兴路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用房及经认定后可补偿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第四条  征收搬迁期限: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五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受工业用房征收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该区域内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下称实施单位。

第六条在征收规划用地红线确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经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时,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工业用房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业用房;

(二)改变工业用房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工业用房租赁关系;

(四)工业用房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对范围内工业用房的权属、坐落、用途、建成年份、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产业定位、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工业用房权属的有效证件以及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住建、资规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对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物、土地情况,实施单位应当会同资规、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产权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经调查认定后,符合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同意签订协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经调查认定后,不符合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或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  被征收的工业用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面积、用途、年限为依据;没有不动产权证的,以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不动产权证又没有相关职能部门合法有效凭证的,以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下列被征收工业用房和占用的土地,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搬迁腾空并同意签订协议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一)未登记工业用房建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目前现状没有改变的,其建筑物及占有、使用土地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的工业用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或被征收的工业用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拥有各级人民政府或原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并缴纳了土地使用出让金或相应款项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但建筑物没有批准建设或没有按照原批准的文件建设,导致没有办理工业用房权属证书的,工业用房的现状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予以补偿;工业用房的现状容积率低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工业用房现状容积率予以补偿;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定容积率的,按照原建设的主体建筑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时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的,予以补偿;被征收时不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按照当时办理厂房权证时所载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其他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运、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以及原材料(存货)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的工业用房价值和新安置的工业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参照苍南县工业厂房土地出让地价和周边市场交易价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依法进行评估。工业用房依据建筑结构重置基准价结合房屋成新率折旧计算。装修依据室内装修项目结合征收文件补偿标准折旧计算,按照《苍南县2021年被征收房屋重置基准价等8个房屋补偿安置基准价和参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共同在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在1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3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苍南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确定1家。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补偿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时间节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

第十六条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等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实行土地置换的,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的原工业用地面积,因扩大再生产需要,且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工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以申请扩大置换面积,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优质企业条件由经信部门认定。

实行土地置换的,被征收的工业用房价值的评估方式和征收补偿价值可由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据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协商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在3亩以下(不含),不实行土地置换。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给予工业用房调换,但必须符合我县工业用房的产业要求和亩均税收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工业用房调换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1:1.5或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工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实行工业用房调换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和调换的工业用房依照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一)用于产权调换工业用房的价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二)调换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少于可选房源最小分割单元的,不足部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增购;调换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多于实际分割单元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建安成本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若超出部分超过可选房源最小分割单元一半以上的,经金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适当增购。

(三)原则上增购房源与调换房源需相邻,调换房源需根据调换面积选择面积差较小的套型。

第二十条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运、拆装,以及原材料(存货)等搬迁的补偿,按以下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一次性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运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原材料(存货)等的搬运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行工业用房调换或者土地置换的,搬运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为每月15元/㎡标准根据不同补偿方式计算: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实行工业用房调换或者土地置换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如政府有提供现有厂房的,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

实行工业用房(期房)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工业用房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逾期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工业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6%或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6%计算。

第二十三条未被认定可以补偿的被征收未登记工业用房,建筑物、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搬迁腾空,自行拆除建筑物的。结合下列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未登记工业用房建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其建筑物及占用的土地给予相当于合法工业用房的价值予以奖励,并可按原使用的土地面积1:1.5之内的比例,奖励购买新建工业用房

(二)未登记工业用房建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给予建筑物残值奖励,并可按原使用的土地面积1:1.2之内的比例,奖励购买新建工业用房

(三)未登记工业用房建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后至2013年10月1日颁布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之前,给予建筑物残值奖励,并可按原使用的土地面积1:1之内的比例,奖励购买新建工业用房

(四)未登记工业用房建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确定征收范围之日一年前,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尚在营业的经营者,可以按货币补偿方式,参照合法标准计算搬迁、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十四条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的比例或者按被征收企业原使用的土地面积以100元/㎡的标准,计算增加补偿金。同时按不同补偿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选择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10%比例增加补偿金或根据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进行房票安置。但被征收人已享受本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增加补偿金或房票安置。

(二)实行工业用房调换的(含奖励购买工业用房的),可根据2600元/㎡均价的标准,计算用于产权调换(或奖励购买)房屋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实行工业用房调换的,安置地块为金乡镇E-02-12、E-03-08、E-03-09地块上用于安置的房源(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实行土地置换的,安置地块为金乡镇E-03-04地块,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第二十六条  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满足“并列第一”条件的,产权调换工业用房认购先行实行“摇号认购”。未满足“并列第一”条件的,按签约腾空顺序,分批次实行“摇号认购”。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业用房调换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款和本方案规定的奖励金额由政府挂账收储,可抵为购买工业用房的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在调换的工业用房或奖励购买的工业用房交付前全部结清实际差价款。

实行土地置换的,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的差价,交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可实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的相关规定及安置程序,按照《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但因产权认定滞后、政府其他行为等非被征收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签约、搬迁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新进购买政府主导建设的工业用房的企业,入驻产业标准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且不属于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范围。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企业以原合法土地或建筑面积置换(含奖励购买)的工业用房面积,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低效企业整治标准);符合政策要求购买部分的(含因消防及厂房结构要求必须增购的),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因生产需求增购的,增购部分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第三十二条  选择工业用房调换、土地置换的被征收人,可根据《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办理质押贷款。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该全面、客观对未登记工业用房进行调查认定,出现本办法没有规定可以认定或奖励的未登记工业厂房情况时,应该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奖励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认定,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偿或奖励的幅度。

第三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实施单位,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包括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征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工业用房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有产权纠纷的被征收工业用房现使用人可提供有效证据并由所在村居(社区)证明工业用房权益的,可以暂签补偿协议,作为房屋拆除、权属证书注销及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落实补偿。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业用房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苍南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