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93号)

  • 发布日期:2023-01-30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当事人:阜阳辉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WDJDX5E,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27号集体楼,法定代表人:徐*,性别:女,身份证号:3***********9,出生年月:1979年01月,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名邦学府**幢**室,联系电话:187****6502。

2022年10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与银杏路交叉口的路边实施了沿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承担温州瓯海万科大象城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工作。2022年10月16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10分,当事人的车辆皖KV8700和皖KW8257行驶至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将车上运载的建筑垃圾(渣土)随意倾倒在灵溪镇苍南大道与银杏路交叉口的路边。经测绘,皖KV8700和皖KW8257共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约35.91立方米。另查明,当事人本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00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辆行驶证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灵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1-515号)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沿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事实;  

3、冉茂志调查(询问)笔录1份、舒忠超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刘英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沿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王刘英代为处理本案;

5、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方量为35.91立方米;

6、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证明当事人沿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位置位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

2022年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听告字〔2022〕第01-0093号《行政处罚(听证类)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主张。本机关2022年12月30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本案处罚金额过高的问题,要求减少处罚金额至人民币拾万元整。经审核,本案的办理程序与引用的处罚依据无误,本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10月16日在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与银杏路交叉口的路边沿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沿途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33号关于“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三)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3号

33

330217179000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下的

单位:10万≦M≦40万;个人:M≦200

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单位:40万≦M≦70万;个人:M≦200

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单位:70万≦M≦100万;个人:M≦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