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43号)

  • 发布日期: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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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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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苍南县硕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T8CY6Y,法定代表人:郑青松,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路以南,肖江塘河以北。

    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上实施了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雇用了赵必记、朱丰巧、夏发平等人,使用浙CM986N、浙CM380W和浙CJ821C等轻型自卸货车,将建筑垃圾(渣土)随意倾倒、堆放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上,共处置建筑垃圾(渣土)18立方米。经查,该建筑垃圾(渣土)来源于当事人的年产30万吨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当事人为该项目的施工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赵必记等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事实;3、授权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事实;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建筑垃圾(渣土)的来源地为当事人的年产30万吨预拌干混砂浆

生产线建设项目,当事人为该项目的施工方;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告字〔2022〕第1000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苍南县硕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上实施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

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将建筑垃圾(渣土)的倾倒、堆放现场清理完毕,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温

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

准》市容环卫类第52号关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

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

2010000209938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52号

  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1万≦M≦2万

  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2万≦M≦5万

  处置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5万≦M≦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