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42号)

  • 发布日期: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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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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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76年11月,公民身份号码:3***********1,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

    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实施了随意倾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意车牌号为浙CM380W、浙CJ821C、浙CM986N等车辆驾驶员,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拍照勘察,共处置建筑垃圾18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4、责令改正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告字〔2022〕第1000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德余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德泰阀口袋厂对面空地实施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将倾倒、堆放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完毕,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序号第55号关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

2010000209938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序号

第55号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5000≦M≦2万;个人:M≦200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2万≦M≦4万;个人:M≦200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单位:4万≦M≦5万;个人:M≦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