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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3-7394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视频解读】关于对《关于在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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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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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章。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明确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我县建成区,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上述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明确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三)明确部门职责:街道办事处(镇)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工作,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工作,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四)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明确因特殊原因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部门。

(六)明确举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明确服务单位告知服务对象的义务。

(八)强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

(九)确定本通告实施时间: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苍南县公安局

解读人:葛震海(县公安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89905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