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6期)

  • 发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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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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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1611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爱雪销售的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指标要求为≤0.1mg/kg,实测值为0.539mg/kg,检验结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2130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品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利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33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