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期)

  • 发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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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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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1480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小尚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茄子,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指标要求为0.05mg/kg,实测值为0.18mg/kg“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20284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镉超标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经营性质属于流通环节,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以罚款7000元;合计709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