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 发布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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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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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1360的“牛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2-1、2-2幢101-105室苍南县灵溪镇财哥牛肉店经营的牛肉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检测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21931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财哥牛肉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3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332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