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3期)

  •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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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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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曾记食品店销售“面疙瘩”、“米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71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苍南县曾记食品店进行抽检,2022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玲艳送达了检验报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曾玲艳抽检的“面疙瘩”、“米线”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522g/kg0.133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27624No:221092759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曾玲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者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数量较小,面疙瘩共购进5斤,米线共购进4斤,涉案金额较小,上述面疙瘩、米线共计货值3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具有从轻情节。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合计罚没款共计333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