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 10-0079 号)

  • 发布日期: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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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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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高月蓉,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7764,出生日期:1977 年 12 月 05 日,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无,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盛陶村 141 号,联系电话:159*****809。

    2022 年 08 月 04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兴洲街 288 号门口人行道上实施了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08 月 0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 08 月 05 日将藻溪镇兴洲街 228 号室内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砖块、木头、水泥袋等建筑垃圾擅自堆放在门口人行道上,占地量共计 2 立方米。

    上述事实,具体由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2 年 08 月 05 日 09 时 20 分《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 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在藻溪镇兴洲街 228 号门口人行道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藻溪镇兴洲街228 号门口人行道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事实;4.2022 年 08 月 06日 10 时 36 分《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 份,证明当事人已清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

    2022 年 08 月 16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 10-0079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 2022 年 08 月 04 日在温州市苍南县兴洲街 288 号门口人行道上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 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领域第 55 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