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0/2022-6760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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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受理劳动者谢先飞投诉你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共计18391元一案。经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苍人社监举字〔2022〕4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若你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我局将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