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9期)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040的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温海燕销售的年糕进行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28260)。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罚款5200元;合计522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