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1期)

  • 发布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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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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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12830041 的杨梅酒(纯酿)(配制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浙江土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银蒲杨梅酒(纯酿)(配制酒)(生产日期2021-12-15,标称生产者“浙江银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02218136)。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从浙江银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银蒲杨梅酒(纯酿)(配制酒)(生产日期2021-12-15)30瓶,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247.24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