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0期)

  • 发布日期: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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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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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单编号为XC22330327304731898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桥墩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桥墩镇云仙街37号的苍南县桥墩镇马茗奶茶店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22818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为小餐饮店经营面积为29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无必要也无法添加吡唑醚菌酯药物,根据苍南县公安局关于(苍市监案移字〔2020〕34、36号案件)复函中相关认定具体原因,经讨论认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建议不予移送公安。另当事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29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事餐饮服务,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情形,应认定为小餐饮。另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3.5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罚没款5593.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