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0858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黄邦贺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的实测结果为2.86ug/kg,指标为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样品,报告编号:No:2210912929。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黄邦贺农产品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来源的相关手续,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场所面积仅有28平方米,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574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