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9期)

  • 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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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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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12830041的“银蒲杨梅酒”(纯酿)(配制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5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土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浙江温州银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蒲杨梅酒”(纯酿)(配制酒)(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5日,规格为185ml/瓶)实施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Q/WYP0001S-2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218136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温州银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Q/WYP0001S-2017的“银蒲杨梅酒”(纯酿)(配制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共计585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