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8期)

  • 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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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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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5130648的“盐焗味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05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市江北庄桥购物中心销售的浙江乡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味蛋”(生产日期:20220326日,规格:32/袋)实施监督抽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断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J220181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乡妹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盐焗味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共计2432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