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期)

  • 发布日期: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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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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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PC22330327304731276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苍南县新雄农副产品商行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18137)。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以罚款5200元;合计544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