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旺来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05月11日,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旺来发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2022年5月8日生产的“旺来发”海苔甜味油赞子,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LH2205020)
2022年06月0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旺来发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抽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年12月1日生产的“旺来发”海苔甜味油赞子,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802200000374)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NO:LH2205020),2022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802200000374),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苍市监处告字〔2022〕117028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该批次生产数量少,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分析原因整改并积极召回,加上原厂房弃用亏损40余万元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 (1)、(2)项的规定,拟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处以罚款50000元,合计51800元整,上缴国库;二、没收在扣押的用于超范围生产经营的1袋已开封“科顿”牌复配甜味剂。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以“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行政处罚裁量过重”和“家庭情况困难,请求酌情减轻处罚”为由提出陈述申辩,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处以罚款20000元,合计21800元整,上缴国库;二、没收在扣押的用于超范围生产经营的1袋已开封“科顿”牌复配甜味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