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42号)

  • 发布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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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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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盛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RA0M68,地址:苍南县时代都市御园6幢901室,法定代表人:陈启论,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4390,出生年月:1977年09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柳洋村**号,联系电话:178*****556。

2022年06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06月02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07月0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担温州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苍南县城新区31-1地块商住基建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运输。  2022年06月02日,当事人使用浙CD5862、浙CD2663、浙CD9997重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苍南县城新区31-1地块商住基建二标段工地产生的渣土进行外运处置,车辆行驶至灵溪镇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将车上的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在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道路两侧。经核查,浙CD5862、浙CD2663、浙CD9997重型自卸货车共处置建筑垃圾(渣土)60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有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事实。                                  

2022年0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听告字〔2022〕第02-01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6月02日在溪镇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实施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55号关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倾倒现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