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29号)

  • 发布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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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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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港市建龙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88XM4W,地址:龙港市兴南路3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余礼卯,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7352,出生年月:1975年02月,住址:浙江省龙港市浦后新村***号,联系电话:137*****026。

2022年05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横河村段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6月0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承担温州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苍南县城新区31-1地块商住基建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运输。 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浙CD3110的重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苍南县城新区31-1地块商住基建二标段工地产生的渣土进行外运处置,车辆行驶至灵溪镇横河村,准备倾倒在海峡大道两侧,被夜巡村民当场制止。经核查,浙CD3110重型自卸货车共处置建筑垃圾(渣土)25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关系;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2022年0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1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5月27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横河村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序号第54号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