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76号)

  • 发布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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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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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天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41645U,地址:苍南县工业园区嘉义路303号,法定代表人:何道居,性别:男,身份证号:3522**********0018,出生年月:1954年04月,联系电话:183*****808。

2021年12月0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工业园区嘉义路303号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01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30327201400004号,项目名称:年产800台聚氨酯设备生产线项目(综合楼、车间一、车间二),建设位置:苍南工业园区D-5地块,建设规模:32131.2㎡),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原设计为9层的车间二改建为2层的钢架结构临时车间。现已完工,建筑面积4000.66㎡。经评估,该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零叁佰叁拾捌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总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800台聚氨酯设备生产线项目(综合楼、车间一、车间二)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原设计为9层的车间二现已改建为2层的钢架结构临时车间的事实;

4、受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林上策代为处理本案;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事实;

6、《评估报告(温州中政房评字2022第02006号)》1份,证明2层钢架结构的临时车间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370338元整;

7、《行政处罚案件规划技术论证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和《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2层钢架结构临时车间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2022年0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工业园区嘉义路303号擅自将原设计为9层的车间二改建为2层的钢架结构临时车间的建设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2层钢架结构的临时车间,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元肆角贰分。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