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或行政措施 | 实施单位 | |
1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苍南县教育局 |
2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苍南县教育局 |
3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苍南县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