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期)

  • 发布日期:2022-07-29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0857的王家牛肉(蜂蜜原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苍南县生选食品小作坊抽检的王家牛肉(蜂蜜原味)不合格(“菌落总数D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8000.27000.27000.27000.26000”,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204081。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生选食品小作坊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5100元,共计66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