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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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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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单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1001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330-344号的苍南县桥墩镇宏佰超市销售的黑芝麻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21091439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处于停业歇业状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1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