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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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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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0738的散装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百花分公司抽检的散装黑芝麻检测不合格(酸价(以脂肪计)8.2mg/g,标准要求为≤3mg/g,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221091293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违法食品货值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做出不合格食品召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1516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