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 发布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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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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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倚山火锅美食店销售的米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倚山火锅美食店经营销售的米面(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9日),经我局抽样后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要求,检验实测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728g/kg,标准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不合格食品(报告编号:20221356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06月0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山市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苍南县倚山火锅美食店送达检验报告1份(NO:20221356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倚山火锅美食店销售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米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苍南县倚山火锅美食店系首次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合格米面量小且未流入市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情形,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后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处以罚款8000元,合计罚没款8011.5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