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期)

  • 发布日期:2022-07-26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0656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422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杨海票经营的蔬果店抽检的姜检测不合格(铅0.253mg/kg,标准要求为≤0.1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221091242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营业场所经营面积46平方米,涉案物品数量少,主要经营农产品销售,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且属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元,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罚没款5549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