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37号)

  • 发布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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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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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县震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H9MYCX1,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城北社区办公楼北面,法定代表人:曾美珍,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4941,出生年月:1970年10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1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18。

2022年0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北社区办公楼北面实施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城北社区办公楼北面的公共场地堆放、销售砂石等建筑材料,并搭建移动板房、简易房和围墙。经现场勘查,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搭建移动板房、简易房和围墙的违法事实;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2-281号)1份、责令改正复查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搭建移动板房、简易房和围墙的违法事实,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搭建移动板房、简易房和围墙的违法事实。

2022年07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1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5月17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北社区办公楼北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330217454000事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自行清理场地内堆放的砂石等建筑材料,拆除搭建的移动板房、简易房和围墙,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